山東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謝興武、李洪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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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魯1523民初2835號

原告:山東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振興路**。
法定代表人:張兆起,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帥,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汝良,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gao):謝興武,男,1982年(nian)4月8日出生,漢(han)(han)族,住聊,住聊城(cheng)市茌(chi)(chi)平(ping)區d被告(gao):李洪娥,女,1983年(nian)2月1日出生,漢(han)(han)族,住聊,住聊城(cheng)市茌(chi)(chi)平(ping)區d委托訴訟代理(li)人:劉玉芝,茌(chi)(chi)平(ping)華劍(jian)法律服(fu)務(wu)所法律工作者。

本(ben)(ben)院認(ren)為,原告(gao)的(de)撤訴(su)(su)申請是(shi)原告(gao)對自己訴(su)(su)訟(song)權利的(de)合法(fa)處分,不(bu)違(wei)背法(fa)律規(gui)(gui)定,本(ben)(ben)院依法(fa)應予準許。依照(zhao)《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he)國民(min)事訴(su)(su)訟(song)法(fa)》第一百四(si)十五條第一款(kuan)規(gui)(gui)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山東茌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an)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山東茌平農(nong)村(cun)商業銀行股份有限(xian)公司負(fu)擔(dan)。

審判員曹培奎
書記員高聰聰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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