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馬傳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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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qi)臺河市桃(tao)山(shan)區人民法(fa)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黑0903民初1365號

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桃山區鑫苑小區****樓西側平房。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900677471146X。
法定代表人:張喜芹,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金龍,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馬傳龍,其他身(shen)份信息不(bu)詳(xiang),住本市桃山區。

本院認(ren)為,原告七臺河(he)市鴻(hong)順物(wu)業管(guan)理有限責任公(gong)司以與(yu)被告自(zi)行達(da)成(cheng)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ding),予以準(zhun)許。依照《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民(min)事訴訟法》第(di)一百(bai)四十五條(tiao)、第(di)一百(bai)五十四條(tiao)之規定(ding),裁定(ding)如下:

準許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訴。
案件受(shou)理費50.00元(yuan),減半收取計25.00元(yuan),由原告七臺河市鴻順物業管理有限責(ze)任公司(si)負擔。

審判員胡麗娜
書記員陶晨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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