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凱與萬勇、吳彥華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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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溝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豫1621民(min)初2405號

原告:楊凱,男,漢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長葛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萬軍,河南扶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澤宇,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勇,男,漢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溝縣。
被告:吳彥華,男,漢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紅偉,扶溝縣公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扶溝縣秋實中學,住所地:扶溝縣城北關河濱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411621687108463Y。
法定代表人:王海濤,職務: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耀華,扶溝縣秋(qiu)實(shi)中學法律顧問。

本院(yuan)認為,原告楊凱的申(shen)請符合(he)法律規(gui)定(ding),應予準許。故根(gen)據《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si)十五(wu)條第一款,第一百五(wu)十四(si)條第一款第(五(wu))項之規(gui)定(ding),裁定(ding)如(ru)下(xia):

準予原告楊凱撤回對被告萬勇、吳彥華、扶溝縣秋實中學的起訴。
案(an)件受理費減(jian)半收(shou)取431元,由原(yuan)告(gao)楊凱(kai)承(cheng)擔。

審判員陳金霞
書記員杜柯欣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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