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與安丘市日月廣告有限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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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魯0784民(min)初4901號

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安丘市商場路**。
負責人:韓華新,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麗萍,女,該所法律顧問。
被告:安丘市日月廣告有限公司,住,住所(suo)地:安丘市濰徐北路西(xi)側(ce)法定代表人:王懷興,經理。

本院認為,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suo)申請撤回(hui)起訴(su)(su),是對(dui)自(zi)己訴(su)(su)權的合法處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su)(su)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tiao)的規(gui)定(ding),裁定(ding)如下:

準許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yuan),減半收取25元(yuan),由原告安丘(qiu)市(shi)人民政府招待所(suo)負擔。

審判員劉德升
書記員蘇娜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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